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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违约“跳槽” 职工应食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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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前些年,一些职工不受约束,随意“跳槽”,对企业单位想进就进,想出就出,来去自由,一旦另谋高就,就“拍拍屁股”,跟原企业潇洒地“拜拜”,还神气地吹嘘自己炒了“老板”的“鱿鱼”。而企业尽管蒙受了“人财两空”的损失,也只能自认倒霉,无可奈何。然而,《劳动法》实施以来,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保密事项、违约责任,以及赔偿办法等。如有一方违约,就能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索赔经济损失。这样一来,职工违约“跳槽”就不再那么潇洒轻松,而是要自食苦果,赔偿企业经济损失。从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职工赔偿企业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方面。
作者 蔡跃进
出处 《优越生活》 1998年第10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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