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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磐风雨半世纪——我们见证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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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新中国劳动争议处理50年中的三个关键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全国统一立法阶段,由信访代替阶段,恢复和完善阶段。全国统一立法阶段。1949年11月,为及时合理解决私营企业劳资争议,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关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时处理办法》,从而统一了全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1950年6月。
作者 文传 慕寒
出处 《优越生活》 1999年第11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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