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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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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通过职业介绍进行求职或者招用劳动者,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出处 《优越生活》 2000年第10期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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