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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伤后不能因“生死合同”而剥夺其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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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案例:黄某,男,22岁,系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工程公司的江西籍临时工。1996年5月到该公司当建筑工人,并与包工头签订了“雇佣协议”,协议中包含“雇主对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民工非因工负伤或患病所需的医疗费由民工自行负责”等条款。1997年2月黄某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空坠落,致使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作者 陈泰才
出处 《优越生活》 2000年第12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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