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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写上“生死由天”、“工伤自理”等条款是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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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案例:朱某与某建筑队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合同期间“工伤自理”。在合同期内,朱某在施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使左大腿骨折,腰部严重受伤。该建筑队给了朱某300元钱,明确表示以后再无责任。朱某住院治疗40多天,花费2000多元,生活极度困难,无奈中朱某与其父到律师事务所咨询,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认为:朱某与建筑队签订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中“工伤自理”的条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建筑队报销朱某工伤治疗的一切费用;发给其3000元工伤期间工资及部分生活补助;负责一年后第二次手术的全部费用;待医疗终结后。
作者 陈泰才
出处 《优越生活》 2001年第1期52-5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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