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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工亡职工的配偶能享受生活补助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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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劳顾问:我单位有位四川籍外来工,男性,1998年被招入本单位当专职司机,今年6月28日在执行单位安排的驾驶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次要责任,7月10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其为因工死亡。该职工1999年5月结婚,尚没有小孩,其工亡后配偶要求享受“配偶生活补助费”我单位认为她年轻(25岁)、身体健康,现又在广州某国有企业“打工”,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故不同意发给配偶生活补助费,但她不服。请问:我们的做法是否合理?望赐教!
出处 《优越生活》 2001年第10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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