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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再享受探亲假或报销探亲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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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案例:洪某,1998年8月退休。退休后洪回家属所在地居住。1999年6月,洪某持回原籍探亲卧铺火车票2张,计人民币520元,要求单位予以报销。单位劳资部门向其说明职工退休后的探亲路费由自己负担,企业不予报销。洪某对此不服,遂发生争议。专家评析:1981年10月13日,原国家劳动总局就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复函(劳险字[1981]62号)指出,《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退休退职职工。1989年1月23日,原劳动部《关于职工退休、
作者 陈泰才
出处 《优越生活》 2001年第12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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