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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赢了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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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由: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某市劳动局2000年12月5日认定王女不属工伤的决定,向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王女于2000年5月23日进入某包装公司务工,由于宿舍人多,工作任务重,加班时间长,没有良好的休息环境,所以租住在某市沙边村下街58号,每天按时上班。2000年6月20日早上。
作者 蔡吉恒
出处 《优越生活》 2002年第2期40-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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