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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生育营养药品药费可以由单位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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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顾问:我今年28岁,系广州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2000年12月产一女孩,并已办理独生子女证。我在生产时,住院1个多月,共用去医疗费1.3万多元。单位在对我医疗费核销时,发现有2000多元为自费药,1000多元为看护费,2200多元为营养药品费,故将其剔除不予报销。我认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医疗费应予100%报销、起码看护费和营养药品不应由个人负担,但单位不接受我的意见。请问我的看法对吗?
出处 《优越生活》 2002年第2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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