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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有关社会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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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顾问:我是居住在广州市区的一名广东省属设计单位辞职干部,今年50岁,女性,失业多年。1993年辞职,当时的工龄已为26年,档案存放在天河区人才交流中心;其后从事私立机构工作,由于工作繁忙,对信息及政策疏于关注,至使错过参加社保的机会;1999年个人档案转存于天河区劳动局,多次了解有关政策,最后得到的答复是:省属单位在94年前辞职人员要缴15年社保(费用),50周岁前缴交完毕;没参与社保过去的工龄一笔勾销,即是不算。
出处 《优越生活》 2002年第10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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