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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故意不签合同员工可通过仲裁与举报方式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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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顾问:我于1998年进入中山市南朗镇一家工艺制品厂,连续工作到今,期间与厂方签了两次合同,最近一次合同到期时间为2001年5月。但直至今日,厂方也未与我续签合同(全厂未签)。现我想离开该厂,请问可否要求厂方给予经济补偿?小涂小涂读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
出处 《优越生活》 2002年第10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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