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技工学校招生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2〕2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一、省(部)属技工学校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由学校招生办组织招收技校学生考试的,每人每科收取10元考试费;市属技工学校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由学校招生办组织招收技校学生考试的,每人每科收取10元考试费。考试费80%学校留用,用于试卷、考场、评卷等费用支出,20%上交省招生办或所在市招生办,用于组织考试、审卷等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