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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被劳动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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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人:陈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耒阳市夏塘镇某村某组被申请人: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址:中山市柏苑路73号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02年4月1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劳社工不[2002]5号),于2002年6月17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厅依法已予受理。申请人请求。
作者 蓝翔
出处 《优越生活》 2003年第3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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