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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综合工时案看企业如何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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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某外商投资服装公司聘用小张为服装设计员,双方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小张每月的工资额。2002年3月1日起,公司规定每日延长工作时间3小时,每周六必须上班,且公司不发加班工资。小张找总经理论理,答曰:本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出处 《优越生活》 2003年第6期56-5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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