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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读者对修改《劳动法》向人大代表提出两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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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贵刊2003年第4期刊登了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劳动法》的提案的文章,本人在此说说两点看法,供该人大代表参考,也供贵刊提供给读者讨论。本人认为修改《劳动法》时除该人大代表的提议外应增加如下两点:一、在用人单位合法录用的情况下,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问题,劳动者本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才符合权益和义务对等原则。
作者 谢慕华
出处 《优越生活》 2003年第7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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