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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的劳动关系有人欢喜有人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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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单位服务5年原来还是劳务关系申诉人孔某于1995年2月应聘到港商投资开办的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担任产品营销员,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孔某在工作期间,劳动报酬按其营销业绩领取提成。5年来,尽管孔某在公司推销产品取得较好成绩,但公司始终未将孔某当作正式员工看待,亦未给其办理养老保险。2000年6月,孔某因故离开公司,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为其补办养老保险。仲裁委受理该案后,公司辩称,孔某在公司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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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优越生活》 2004年第12期49-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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