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马克思韦伯笔下的"理想型"概念,"民间法"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在当今中国,它主要通过少数民族习惯法、村规民约、宗教教规、家法族规等形式得以呈现。就实践而言,"民间法"的运行机制显然不同于"国家法",这体现在作用领域、作用场合、作用途径与作用方式等多个层面之上。在强调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的当今社会,一方面,国家需要充分肯定"民间法"的既有价值;另一方面,则需对"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关系进行适度调适。而调适的基本思路则是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之上通过国家与地方的立法行为对"民间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吸收和转化。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02-106,共5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