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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为中心展开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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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复效制度作为《保险法》的特有制度,对于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保险法》确立了该项制度,但将复效条件表述为"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未对保险人拒绝复效作出限制,被一些人误读为保险人握有保险合同复效与否的决定权,实务中出现了保险人滥用同意权随意阻碍保险合同复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将保险人拒绝复效的事由限定在"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这一范围内,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本文在探究保险合同复效制度的法理基础、考察域外不同立法模式、梳理审判实践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就该司法解释第8条的整体妥当性和复效条件、复效时点等具体规则适用作了剖析,并拓展开来,就实践中涉及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的其他疑难问题,比如被保险人能否作为申请复效的主体,保险合同复效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及不可抗辩制度适用的关系,被保险人在复效申请处理期间死亡的处理,投保人申请复效被拒后能否再次申请复效,复效期间经过后的法律效果等逐一分析,力求形成对保险合同复效制度适用层面的完整认知。
作者 刘振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63-71,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台湾地区“保险法”第54条.
  • 22010年11月在“首届海峡两岸金融法制建设研讨会”上的发言摘要.
  • 3《德国保险合同法》第42条.
  • 4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书.
  • 5梁鹏.保险合同复效制度比较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11,33(5):102-112. 被引量:13
  • 6姬文娟.论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中的若干问题[J].上海保险,2008(1):53-55. 被引量:5
  • 7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
  • 8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

二级参考文献5

  • 1江朝国.《复效之可保证明》[J].台湾法学杂志,:212-212.
  • 2汪信君.《再论人寿保险契约效力之停效与复效》[J].月旦法学杂志,:117-117.
  • 3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5页.
  • 4我国《保险法》第44条.
  • 5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09条.

共引文献14

同被引文献48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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