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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随手拍”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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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8月4日,华先生骑自行车上班途中,见一名男子不顾车来人往,正翻越护栏横穿街道,随即拿起手机拍下11张照片,并根据新闻热线,传输给了当地晚报。因当地正在推出“创文明城市,做文明市民”的活动,晚报当即选择了其中的一张照片,作为反面典型,于次日刊登在专题报道上。由此导致该男子一下子成了“明星”,尤其被熟悉者作为讥笑、嘲讽的对象。该男子认为,华先生和报社侵犯了其名誉权。
作者 颜梅生
出处 《党课》 2016年第3期97-9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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