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法学一直侧重于研究环境权利,对环境法律义务缺乏研究。新《环境保护法》强化了不同主体的环境法律义务,有必要加强对"环境法律义务"的理论研究。环境法律义务一方面具有较高的正当性和必为性,这是环境法的刚性所在;另一方面环境法律义务的履行较为灵活,这是环境法律义务的柔性所在。要实现环境法律义务,需首先从具体行为中抽象出稳定的行为模式,即一般环境法律义务,包括预防义务、填补义务、改善义务与合作义务。其次需按比例性规则、可行性规则和灵活性规则将一般环境法律义务分配至不同的主体,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以此来保障环境法律义务的履行。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92-103,共1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