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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变动中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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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包某于2006年4月4日起进入S公司工作,担任助销员。其间,2006年4月4日至2007年3月31日,包某系由劳务派遣公司A公司派遣进入S公司处工作;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包某的劳务派遣公司改为B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月29日,包某的劳务派遣公司又改为C公司;2010年2月1日,包某与S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
出处 《中国劳动》 2016年第1期58-61,共4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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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第10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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