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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车抵押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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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霍邱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崔某某在霍邱县城关镇经营汽车租赁公司从事汽车租赁业务。2013年6月23日,余某某在该公司签约租用了一辆轿车,约定租金200元/天。汽车租走后.余某某一直未归还,也未按约定给付租金。
作者 赵静
出处 《江淮法治》 2016年第2期38-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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