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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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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五章食品检验 第六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监督实施。
出处 《新疆畜牧业》 2016年第2期4-1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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