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和社会弱势群体是社会权的权利主体,应当采用相应的措施尽早的施行这一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其保证了社会主义国家对公民处在社会中所具有权利,但是却将个人自由抛开,如此,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并没有真正的理解社会权的概念。经过时间的考验,社会主义国家慢慢将重点转移到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上来,同时,这一重点也包含个人自由。
出处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2期11-12,19,共3页
Journal of Jili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
基金
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权思想及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价值研究"成果之一
项目编号:14D07
负责人:袁媛淑
参与人: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