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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突破:我国佛教寺院的法人制度建构——兼评法学会《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第84条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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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宗教组织概念并不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内部体系庞大复杂,故而不应对宗教组织或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化研究做简单的一概讨论,而应具体分析每一个特殊的组织类型。汉传佛教寺院具有典型性的特点,可作为一个对象进行分析。社团法人说和宗教法人说均有不足而不宜采纳,我国佛教寺院应采财团法人模式,在具体的寺院财团法人建构上,由于涉及宗教问题,应慎重稳妥,区分宗教组织类型与宗教派别,区别对待,分别研究,分步落实,不可"一刀切"。宜在未来民法典总则中建立财团法人制度,然后在物权编中规定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归属,其他管理型规定应置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在建构中应注重公私法的区分与衔接,防范寺院法人化后存在的制度风险。
作者 吴昭军
出处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16年第1期33-41,共9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2

  • 1《监督寺庙条例》第5条.
  • 2《德国巴伐利亚邦财团法》第29条第一款和第32条.
  • 3《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407条.
  • 4《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
  • 5《宗教法人法》第一章第1条第1款.
  • 6林本炫.试论‘宗教法人’的属性和定位[J].台湾宗教学会通讯,2001,(7):77-87.
  • 7广东省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调研课题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调研与思考--以广东省为例[J].中国宗教,2013(10):56-57. 被引量:6
  • 8日本《民法施行法》第28条.
  • 9马卉,薛焱.我国宗教财产归属问题探讨[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4):469-473. 被引量:3
  • 10日本民法第34条.

二级参考文献63

共引文献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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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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