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社会治理创新主体的政府既是国家实现善治的有力推手,也是包括民族群体性事件在内的各类群体事件的重要根源。从政府根源来看,民族群体性事件可分为诱发型民族群体性事件和原发型民族群体性事件两大类。相应地,其预防和治理路径也有两种选择:一是官员能力治理,即通过提升政府官员的"认知—优先处置—动员"能力,以减少诱发型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二是社会风险治理,即通过对社会转型过程中"政策—结构—制度—价值"风险追问,推动相应环节的调整、优化、变革与重塑,来降低原发型民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未来,只有从以往相对偏重于政府官员能力治理向两种治理并重的转变,才有望从根本上实现民族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防范和治理。
出处
《岭南学刊》
2016年第1期13-19,共7页
Lingnan Journal
基金
湖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湖南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基于“情景-冲击-脆弱性”视角》(编号:2014ZK2009)
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项目《新形势下预防和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突发事件的长效机制研究》(编号:HNMY2013-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