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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框架协议的效力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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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要航运实践中,多有托运人基于与承运人的长期合作关系,与之签订长期的运输代理协议,在协议中对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进行框架约定。界定此类协议的法律性质,应以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为标准。若当事人签订协议时有意向表明将来须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进一步确定的,则该协议为预约。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不限于合同文义,应综合考虑双方继续磋商权利义务的必要性。
作者 王寰瑾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法院
出处 《航海》 2016年第1期17-19,共3页 Nav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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