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气候变化的治理中,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的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巨大的碳排放的过程,离开了行政主体本身的低碳化,低碳社会不可能建成。因此极有必要基于低碳化的标准对行政主体的碳排放活动加以规制。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促进行政主体的低碳化应当从机构要素、人员要素和物质保障要素三个层面加以规制,使其内部诸要素上的能源消耗及碳排放符合节能减排的低碳标准。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56-164,共9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应对气候变化的行政法问題研究"(批准号:11AFX1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