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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不同于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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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冯某系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2007年5月进入该公司上班,双方订立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冯某的月工资为5500元。
作者 蔡昌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第2期51-51,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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