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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证据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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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孙某主张其于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5月31日在某餐饮公司工作,岗位为配送员,月基本工资标准为2800元,另计配送提成(每单7.5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餐饮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工资。餐饮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作出解除其劳动关系决定。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作者 徐潇洁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第2期60-60,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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