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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作为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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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孙某主张其于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5月31日在某餐饮公司工作,岗位为配送员,月基本工资标准为2800元,另计配送提成(每单7.5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餐饮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其支付工资。餐饮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作出解除其劳动关系决定。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餐饮公司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作者
徐潇洁
机构地区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第2期60-60,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关键词
书面劳动合同
证据
工资标准
现金方式
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
公司
餐饮
分类号
F249.24 [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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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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