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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本级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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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政发[2016]11号1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改革工作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见附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6年第4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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