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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正式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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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我省试点城市确定为太原市。自2016年1月1日起,试点城市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元/月)。
出处 《山西财税》 2016年第1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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