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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职工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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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李某2014年6月经人介绍至某面食厂工作,工作时间上午为早8点至10点。下午为13点至15点,月工资每月3200元,2015年2月李某因为客户送面点时摔伤,李某向某面食厂厂长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某面食厂厂长告之李某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李某到当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张认定为工伤,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而后,他又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某面食厂主张自己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某面食厂和李某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某面食厂同意给付李某十级伤残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张财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5年第12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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