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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工伤难题,法律助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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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欠缴保费,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张先生于2006年7月入职某医药销售公司,2011年8月应聘到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先生在医药销售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全额为张先生缴纳包括工伤保险费在内的部分社保基金。药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间,分4次为张先生补缴了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的工伤保险费。2013年8月25日张先生在工作岗位加班时突发疾病身亡。
作者 杨学友
出处 《劳动保障世界》 2015年第12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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