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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发包的荒地为何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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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庹某是某县农业局退休职工。2010年6月,庹某与本县某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属于该村第3村民小组的3.3公顷荒地,种植葡萄。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庹某一次性交纳承包费10万元,在合同期内如遇同家征地,其征地费归某村村委会所有。后庹某取得了加盖有本县政府和某村村委会公章的土地经营权证。
作者 聂建刚
出处 《湖南农业》 2016年第3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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