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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应遵循的十大法律制度 解析《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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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8月2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体系框架主要分为三层:第一层为法律,由全国人大通过。第二层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通过的是国务院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是地方性法规。第三层为规章,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由国务院组成部门以部长令形式发布的是国务院部门规章,由地方政府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是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第二层级中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条例》作为第二层级的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本级以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条例》的出台,使得黑龙江的地方通信建设和保护全面进入法治轨道,对于保障地方基础通信设施的稳定运行和网络安全,维护信息通信用户和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环境下的地方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共五章四十七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电信设施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五个部分,集中体现了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十大法律制度:通信基础设施的公权力法律制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制度、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制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通路权"制度、居民建筑物上设置电信设施的避让制度、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制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平等接入与公平竞争制度、移动基站建设环评的事前公示和事后争议救济制度、电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制度、危害或损坏电信设施的禁令和惩罚制度。笔者以为,以上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十大法律制度值得各地立法时借鉴。
作者 王春晖
出处 《通信管理与技术》 2015年第6期12-17,共6页 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and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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