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朱熹从其哲学体系的内在圆融性出发,依据分类与祭祀所具有的一般性原理,通过建立一种新的族类之间相属关系及其识别标志,对早期中国基于血缘或祖先之德的祭祀分类体系进行了一种创造性转化。他在"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祭祀原则的基础上,为"异姓存祀"的合法性提供一种学理支撑。这既是对社会普遍存在的"异姓存祀"现象进行的学理解说,同时也是为其道统祭祀行为进行了理论道路的清理。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89-198,共10页
Academics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朱子学学术史"(项目编号:13ZX0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