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连环交通肇事案件刑事责任的认定,不仅涉及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刑事裁判效力问题,还涉及刑法理论中刑事责任分配、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刑法》第133条中"逃逸致人死亡"条款的规范解读等理论问题。对于此类案件,根据实践经验及对刑法规范含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能认定行政责任,而不能决定刑事责任的归属;还应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从整体上区分各行为人的主次刑事责任,并合理确定各行为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可以将"逃逸致人死亡"扩大解释为包括因逃逸导致被害人被二次加害死亡的情况,以合理处理连环交通肇事案件的刑事责任认定。
出处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年第2期30-33,共4页
Journal of B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