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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台湾、澳门合同法关于缔约责任一般条款的比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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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大陆《合同法》(以下简称我国合同法 )中关于缔约责任与台湾、澳门民法的一般规定有区别 ,存在理论上对缔约责任和违约责任的错误界定和实际操作中想当然地以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惯性 。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01年第6期81-83,共3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1

  • 1麦克内尔:《新社会契约论》第4页,雷喜宁、潘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 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598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谢怀栻等著:《合同法原理》第77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1940年《希腊民法典》第198条亦采契约未成立说.
  • 3台湾民法上契约和合同是有区别的,契约是利益上对立的双方签订协议,在此为方便计,无区别地统称为合同.
  • 4同4.
  • 5同上,此意思是说当事人缔约磋商的直接目的是确立事实上的交易关系,以合同为手段实现其根本的利益,而不在于追求法律上的效力.
  • 6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 7缔约责任是否及于善意的第三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按诚信原则的本意来看应涉及,但依缔约责任的一般定义来看只在当事人之问产生.我国合同法、台湾民法的规定都是如此,而澳门民法典之规定则涉及第三方缔约责任.
  • 8契约上的信赖关系并不仅存在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一旦进入订约阶段,便由一般社会关系进入一种特殊的交易上的信赖关系阶段,这种信赖一直维持到契约履行后的相当期间,契约不仅是利益上的将来规划,而且是信誉上向将来扩展.
  • 9着重点系作者加.《澳门民法典》在"意思表示"前加上"法律行为",说明无效或撤消合同并不是否决或撤消已作出的意思表示,即目的意思,而是法效意思.
  • 10.《希腊民法典》第198条.,1940年..

共引文献4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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