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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必须以司三去实践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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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马克思有句名言:“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同样,司法改革也必须立足于司法实际,着眼于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回归司法规律,进行司法改革,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突破口。
作者 付子堂
出处 《特区法坛》 2016年第1期7-8,共2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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