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历史视角看,宋朝民族法制建设是上承唐朝,下启元明清的。宋朝民族立法主要采用概括性与专门性两种立法模式。概括性立法基本继承了唐律中的"化外人条";而专门性立法实现了实质性发展,主要体现在特别物资、书籍知识、田产保护、刑事法律特别设置和风俗改革等方面。这些,改变了唐朝简单继承少数民族法律或完全适用中央法律的民族法制模式,让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开始转向以制定专门性、地域性和民族性为主的民族法制建设时期。
出处
《思想战线》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165-167,共3页
Thin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