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2015年10月1日起,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现场资源化处置、就地利用,实现"零排放";不具备现场处置条件的,应当依法运往符合规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政府设置的资源化临时处置点,集中处置、循环利用。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减排及资源化处置方案,并纳入文明施工内容。
出处
《建筑砌块与砌块建筑》
2015年第5期51-51,共1页
Structures Units & Units Architec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