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都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之中,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此一主观意图主要反映于其有无真实履行合同约定的意思和行为及其骗取资金的去向,实践中应充分运用司法推定的方法加以证明。在该罪的数额认定上,一般应以受骗方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且以直接损失为限,但在以部分履行合同方式行骗的刑、民交织案件中,受骗方在履约过程中因自身行为所致损失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36-39,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