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数认定标准是定义吸收犯的前提和根据。要给吸收犯下一个普遍认可的定义,首先要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罪数认定标准。依据确立罪数认定标准的目的,应当以罪过与法益共同作为罪数认定标准。该标准可表述为: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侵犯了一种法益或数种法益,或者基于数个罪过侵犯了一种法益均构成一罪;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分别侵犯了数种法益则构成数罪。据此标准将吸收犯定义为: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了数次行为,侵犯了同一法益,或者侵犯了数个同种非个人专属法益,或者侵犯了数个具有包含关系的法益的犯罪形态。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63-67,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基金资助项目"罪数理论研究"(项目编号:12FX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