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害人自愿参与被告人的风险行为,并导致自己法益损害时,构成自陷风险。它是在风险社会背景下为解决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责任分担而产生的刑法理论,其最常见于交通事故型犯罪中。在自陷风险时,被害人并未放弃自己法益.因此对其不能适用被害人承诺的法理.否则将导致刑法丧失应对社会风险的能力。对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刑法适用,必须结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特征,进行规范化认定。在自控型自陷风险中,被害人支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可以阻却被告人犯罪的成立;在他控型自陷风险中,是由被告人实施违背注意义务、控制风险流程的行为,故应由被告人担刑事责任:但在被害人有唆使、怂恿行为时,成立被害人过错,应对被告人从宽量刑。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73-77,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