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立法理念和社会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际立法趋势表明,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英美法系的并列式诉讼制度保障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独立;大陆法系附带式诉讼建立了全面的司法保障体系。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迫在眉睫,我国应改变立法传统的"国本位"思想,坚持以民为本,从立法本身和诉讼程序方面进行变革,做到立法内容协调统一,立法实践兼容并包,构建起对我国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保障制度。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78-82,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