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发布第35号一般性意见,对为避免非法和任意羁押的必要程序性保障给予了全面阐释。该意见对我国的审前羁押制度改革具有启示意义。我国羁押不分的理念有着权力博弈和历史误读等因素,捕押理应为两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并接受双重审查以保证对刑事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剥夺是合法且必要的。捕押分离理念之下,逮捕仅应指抓捕行为,羁押则是逮捕之后对人身自由进行剥夺的状态。且独立羁押程序之下,检察院具有程序的启动权,法院拥有是否羁押的决定权,为防止羁押滥用和保障人权的需要,羁押程序还要接受实体性控制和程序性控制。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第1期107-112,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