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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公共安全”的界定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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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公共安全"的界定,新近理论的"不特定说""多数人说"以及对"安全"的扩充都无法有效说明"公共安全"的内涵。而"通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既符合法律语词的文义解释规则,又能准确说明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的区别,应当成为裁判准据。"不特定人"的判断标准在于犯罪对象的可替代性和犯罪后果的不可控性;"多数人"意指犯罪行为实际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人身、财产的损害,它着眼于犯罪结果蔓延和辐射的可能。坚持上述界定标准,有利于司法实践明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具体人身、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做到正确适用法律。
作者 王潜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16年第1期65-72,共8页 Journal of Kara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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