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立法保证、政府主导、永续性、体制性的国家给付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成熟的国家均制定社会保险法律,确立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并独立于政府设置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机构,确定其为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人,同时建立连接社会保险相关各方主体责、权、利的治理机制。直面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法人地位不独立、治理不完善,职能错位缺位、服务能力脆弱之实践困局,需要朝着独立社会保险人的方向,对未完成"政事分离"的"半成品"的社会保险经办体制进行改革,应注意同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人制度建设。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10-115,共6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研究"(13AFX027)
山西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拔尖创新人才"衔接多层次医疗保障的法律制度研究"(2014052002)
负责人孙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