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总的来看,我国历史上对田宅买卖契约在缔约主体、选择相对人、缔约程序和契约履行等方面均作出了限制。这些限制产生的效应是:导致田宅买卖契约具有浓厚的人格化色彩,深受形式主义的制约,民间出现对国家法律抵制的情况。我国历史上对田宅买卖契约的限制以及由此产生的深层次效应,对当前的农地流转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确权赋能是农地流转市场化的前提,法律应适当放开对农地流转的限制,政府在农地流转中应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2期123-128,共6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论中国传统契约中的伦理精神"(KYZZ15_0006)
负责人刘海波